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首先要確定人員傷勢,另外注意保留證據,如果事實清楚事故輕微可以私了,雙方協商賠償及時撤離,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報警處理,按照交警出具交通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首先要確定人員傷勢,另外注意保留證據,如果事實清楚事故輕微可以私了,雙方協商賠償及時撤離,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報警處理,按照交警出具交通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調解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絡,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於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款落實後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三)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後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四)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該調解協議的內容並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戶,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相關人到法院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