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但交通事故責任人拒不預付醫療費,受害人可以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但交通事故責任人拒不預付醫療費,受害人可以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交通事故肇事方不出錢的,如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可先由辦案警官主持調解,調解順利的話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責任方賠償之後,案件終結。
如果不能就賠償達成協議,當事人可以收集證據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現場照片等,到交通部門進行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如果沒給對方造成任何損失可以不賠償,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了且肇事方對事故的發生有責任,則不賠錢不可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