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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複核申請人透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在交警處理階段,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應該在三天內提起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

  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並責令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 ...

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後幾日能提車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後五日內需要告知當事人提車。對方提出保全車輛的,要交納保證金才可以提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 ...

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書證?

  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通常是在案件或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透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的文書。因 ...

交通事故認定書

  應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人員同偵查人員分離。主張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書證的觀點認為,如果將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鑑定結論,那麼將產生公安交警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鑑定人員的弊端,與刑訴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相牴觸。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如果是鑑定人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對這 ...

交通事故劃分不服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其最直接的證明力體現在行政處罰方面。交通事故的發生,說明當事人存在違反交通事故的行為,公安交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的違章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做出事故各方的責任認定結果,體現了公安交管部門的作為行為。也為公安交管部門對於違反交通規則的當事 ...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舉足輕重,其中對雙方事故責任的劃分還可能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故訴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問題常常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但筆者透過調研發現,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對訴訟當事人異議的審查力度還遠遠不夠,這除了受當事人舉證能力有限、法官對交通事故認定不具備專業優勢等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