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絡,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於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款落實後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三)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後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四)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該調解協議的內容並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戶,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相關人到法院處理。
交通事故調解需經歷下列程式: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交警主持調解。
3、調解人員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4、分析各當事人的責任與過錯,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5、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6、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7、制定交通事故調解書。
1、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治療;
2、不要隨便和肇事者簽署賠償協議;
3、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掌握對方資訊;
4、發現對方逃逸,要及時報警,並記住對方及對方車輛資訊;
5、交通事故理賠中不要將任何原件交給對方;
6、出院前委託律師。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交通事故調解需製作調解書。經過調解達成一致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寫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賠償方式和期限;調解終結日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 ...
交通事故中可以參加調解的人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的解決方式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時遞交起訴狀,帶好身份證和事故責任認定書,起訴狀要寫明雙方的身份資訊。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2、有明確的被告;
...
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條,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
交通事故調解的技巧有:
1、調解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才可能進行;
2、應以律師身份或中間人的身份向對方提出調解的建議;
3、調解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之後;
4、進行調解時,必須組成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談判小組;
5、調解應當製作簽訂 ...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首先要確定人員傷勢,另外注意保留證據,如果事實清楚事故輕微可以私了,雙方協商賠償及時撤離,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報警處理,按照交警出具交通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