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需經歷下列程式: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交警主持調解。
3、調解人員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4、分析各當事人的責任與過錯,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5、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6、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7、制定交通事故調解書。
交通事故調解需經歷下列程式: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交警主持調解。
3、調解人員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4、分析各當事人的責任與過錯,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5、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6、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7、制定交通事故調解書。
交通事故調解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絡,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於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款落實後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三)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後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四)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該調解協議的內容並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戶,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相關人到法院處理。
交通事故調解需製作調解書。經過調解達成一致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寫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賠償方式和期限;調解終結日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