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由此可見,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仍然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訴訟。
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人大法工委《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籤字能複議。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能提起訴訟,對於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只有在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更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可以取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調查結束後,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下來後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會通知提車。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下達的,不是事故雙方商定的。但是對於小的交通事故,如果事故雙方就賠償和責任問題自己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不用交警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了,雙方直接協商賠償就可以了。
大的事故有重大傷亡的,必須是交警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雙方協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若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針對的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當事人可以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