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取證是:
1、提供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2、提供公安機關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
3、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鑑定結論;
4、提供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取證是:
1、提供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2、提供公安機關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
3、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鑑定結論;
4、提供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複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醫療部門准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