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能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有關人員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賠償能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有關人員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不能。對於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依法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因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而發生的交通事故的不能進行和解。
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
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