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十日內,交警必須出具事故責任鑑定書;如果對方全責,自己拿著責任書、損失清單等資料去法院起訴對方車主和保險公司。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十日內,交警必須出具事故責任鑑定書;如果對方全責,自己拿著責任書、損失清單等資料去法院起訴對方車主和保險公司。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交警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雙方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即使對方不出面處理該事故導致的賠償問題,法院也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經缺席審理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以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或對方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首先要拿到交警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在交警隊或工商局查詢,對方車主、車輛所有人、實際經營人、投保保險公司資訊;
3、起草民事訴訟狀範文;
4、攜帶身份證原件,交通事故認定書,起訴狀,以及對方的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等影印件資訊,前往被告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
5、法院一般會先進行庭前調解,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