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逃逸:1、明知發生事故,仍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2、認為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離開;3、有酒駕和無證駕車嫌疑,報案後仍不聽候處理;4、把受害人送院後,沒報案且無故離院;5、把受害人送院後,留假姓名、地址、聯絡方式;6、在接受調查期逃逸;7、離開現場後不承認曾因其原因導致事故,但交警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了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因逃逸緻使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逃逸人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屬於意外事故的,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