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記12分,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駕駛證,禁駕五年。
3、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駕駛人未系安全帶記2分。
4、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記2分。
5、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記12分,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駕駛證,禁駕五年。
3、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駕駛人未系安全帶記2分。
4、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記2分。
5、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78條只有二款,沒有第四款。內容為: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