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安全條例》第40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車輛、逃逸嫌疑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交通事故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收集其它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並妥善保管,檢查、鑑定後應當立即反還。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經河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2006年7月28日審議透過,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河南省道
《河南省交通安全條例》第40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車輛、逃逸嫌疑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交通事故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收集其它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並妥善保管,檢查、鑑定後應當立即反還。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經河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2006年7月28日審議透過,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河南省道
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物管公司或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業主應當主動維權,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停止侵權、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私佔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