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訊號包括4類,分別是:指揮燈訊號、人行橫道燈訊號、交通指揮棒訊號和手勢訊號。交通訊號是在道路交叉口上無法實現交通分離的地方,用來在時間上給交通流分配通行權的交通指揮措施。
交通訊號的作用是科學分配道路上車輛、行人的通行權,使之有秩序地順利通行。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我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
交通訊號包括4類,分別是:指揮燈訊號、人行橫道燈訊號、交通指揮棒訊號和手勢訊號。交通訊號是在道路交叉口上無法實現交通分離的地方,用來在時間上給交通流分配通行權的交通指揮措施。
交通訊號的作用是科學分配道路上車輛、行人的通行權,使之有秩序地順利通行。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我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
道路交通訊號包括:①交通訊號燈:紅綠燈(交通訊號燈)是以規定時間互動更迭的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它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的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②交通標誌:用圖案、符號、數字和文字對交通進行導向、限制、警告或者指示的交通設施,設定在路側或道路上方,體現了交通安全法規的效力,有利於調節交通流量、疏導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預示道路狀況,減少交通事故;節省能源,降低公害,美化路容。③交通標線:在道路的路面用線條、箭頭、文字、立面標記、突起路標和輪廓標等向交通參與者傳遞引導、限制、警告等交通訊息的標識。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導交通。④交通警察的指揮:交通警察指揮手勢訊號分為8種,分別是:停止、直行、左轉彎、左轉彎待轉、右轉彎、變道、減速慢行、示意車輛靠邊停車,在有交通警察指揮車輛的情況下,應按照交通警察的手勢行車,而不能按照其它三種交通訊號。
1、指揮燈訊號:
(1)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車輛須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可以通行。
(3)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車輛應停在停車線外。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4)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5)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車道燈訊號:
車道燈訊號是指綠色箭頭和紅色叉形燈;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准許車輛通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禁止車輛通行。
3、人行橫道燈訊號:
人行橫道燈訊號包括:綠燈亮、綠燈閃爍和紅燈亮。
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4、交通指揮棒訊號:
交通警察持棒發出停止訊號時,不準車輛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直行訊號時,准許車輛直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左轉彎訊號時,准許左轉彎車輛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5、指揮手續訊號:
指揮手勢訊號分為直行、左轉彎和停止訊號。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訊號、交通標誌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