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複核的時間,根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啟動複核程式,有五個限制性條件,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超期不會處理;遞交書面複核申請不能採用口頭或其他形式;做出事故認定交警的上一級公安交管部;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只能複核一次。
交通事故行政複核的時間,根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啟動複核程式,有五個限制性條件,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超期不會處理;遞交書面複核申請不能採用口頭或其他形式;做出事故認定交警的上一級公安交管部;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只能複核一次。
交通違章申請複議的申請辦法,根據交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有異議的,需攜帶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及其影印件及違法資訊採集的交管部門申請複核,具體受理複核申請的交管部門已處罰決定書上的通知內容為準。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1、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