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實施家庭暴力的,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4、對方重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離婚後是否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