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補償專案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生活津貼、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用。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發生工傷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補償專案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生活津貼、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用。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屬於工傷的,勞動者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賠償範圍及標準請求支付,但其中沒有關於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