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完整是一種具有自我意識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感覺,情感,意志等機能的主體。它可以離開人的肉體,離開人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而獨立存在在人類的精神文化維度裡。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資格,是自然人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體性要素的總稱。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轉讓和剝奪。人格的特徵主要有四個,它們分別是人格的獨特性、穩定性、統合性、功能性。
人格完整是一種具有自我意識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感覺,情感,意志等機能的主體。它可以離開人的肉體,離開人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而獨立存在在人類的精神文化維度裡。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資格,是自然人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體性要素的總稱。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轉讓和剝奪。人格的特徵主要有四個,它們分別是人格的獨特性、穩定性、統合性、功能性。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人身自由內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絡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訊自由:指公民透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訊,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訊他人不得扣押、隱匿、譭棄,公民通訊、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所謂獨立人格是指人的獨立性、自主性、創造性。它要求人們既不依賴於任何外在的精神權威,也不依附於任何現實的政治力量,在真理的追求具有獨立判斷能力,在政治的參與中具有獨立自主精神。獨立型人格是自主性比較強,有獨立意識的一種人格。表現為習慣獨立思考,獨立實踐,控制情緒的能力較強,有較強的理效能力,注意維護自己參與決策的權利,社會參與程度較高。<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