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4年,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與國務院一樣同屬中央國家機關序列。其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4年,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與國務院一樣同屬中央國家機關序列。其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明確配備依據。 根據最高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意見的實施意見》中的規定,來具體確定單位領導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並且履行相應的智慧。
根據人員規模。 縣級人民檢察院因為大小規模不同,所以確定的領導職數配備數量也有所不同,單位人數越多,相應的領導職數越多,主要是副局長的職數增加。
編制部門審批。對於縣級人民檢察院來說,如果根據工作需要,需要增加或者減少編制,並隨之增加或減少領導職數的話,需要與編制管理部門協商確定。
省級部門稽核。 根據規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在設定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以後,需要報同級編委稽核,同時,並需要在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稽核最終確認。
職數具體情況。 我們在設定縣級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的時候,一般應當設定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若干人(3-4人),反貪局和反瀆職局局長各1人,紀檢書記1人。
確定計算基數。 我們在計算檢察官基數的時候,要根據規定計算,比如,對那些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紀檢組長以及政冶部主任,是不應計入檢察官職數的。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