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無效指什麼
人身保險合同無效指什麼
根據我國保險法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下幾種情形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身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如下:
1、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範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3、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4、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
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合同的內容三部分組成。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與人身保險發生直接、間接關係的人,包括當事人、關係人和輔助人。
當事人是訂立合同、規定合同中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是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直接關係的人。關係人是與人身保險合同有經濟利益關係,而不一定直接參與人身保險合同 ...
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1、保險標的人格化。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利益,屬於被保險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險金額定額支付。保險標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險的標的不能用具體的金錢價值衡量,從而不存在確定保險金額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的確定只能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以此作為保險金給付的最高限額。
3、人身 ...
保險合同無效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保險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各自的損失應當包括投保人向繳納保險費的利息損失;保險人的工本費支出、員工工資、管理費用、賠款利息 ...
保險合同中法定受益人是指誰
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險金請求權人,若是在合同中寫的是法定受益人,通常是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作為被保人的遺產來處理,保險人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來履行保險金的給付。
《繼承法》中的遺產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 ...
什麼樣的技術合同無效
技術合同的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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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約定金是否因合同無效可以解除
依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果合同無效的,成約定金是不能解除的,要依據合同無效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 ...
如何解除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的方式是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
2、當事人透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