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的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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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如下:
1、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範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3、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依《保險法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另外,《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規定,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
合同糾紛的管轄根據《合同法》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 ...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儲存好當時的證據,然後再由保險的工作人員來進行事故調查的時候積極配合,必須要立即的來通知相關的保險工作人員。
首先,應當明確《保險法》的適用問題,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也是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係,所以保險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合同形式,在法律適用方面,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當 ...
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合同的內容三部分組成。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與人身保險發生直接、間接關係的人,包括當事人、關係人和輔助人。
當事人是訂立合同、規定合同中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是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直接關係的人。關係人是與人身保險合同有經濟利益關係,而不一定直接參與人身保險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