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根據法律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根據法律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還有一種為長期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0年。
民事訴訟費用標準是: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2、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4、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