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多久判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不同程式審理案件的時限有一定的規定。審判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到案件結案的全部時間,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兩個月以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案件適用的程式、審級的不同以及具體案情的差異,不同案件的結案時長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特殊的經批准可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二審的審限是三個月(對裁定上訴的審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可延長。再審案件則看其適用哪一審的程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如果對方沒有上訴,則過了15天后立即生效。 ...
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式的最長時間一般為12個月;簡易程式為3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 ...
判決書下來還10天的上訴和抗訴期限,10天過後如果沒有上訴和抗訴,法院還要發執行通知書。如果被執行人員拒不執行事,可依據法律程式申請拘留。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 ...
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
上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定。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