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件適用的程式、審級的不同以及具體案情的差異,不同案件的結案時長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特殊的經批准可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二審的審限是三個月(對裁定上訴的審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可延長。再審案件則看其適用哪一審的程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多久判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不同程式審理案件的時限有一定的規定。審判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到案件結案的全部時間,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式的最長時間一般為12個月;簡易程式為3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 ...
二審審理審理期間一般為30天或三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如果對方沒有上訴,則過了15天后立即生效。 ...
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質證時間應該根據具體案情來確定,普通程式不少於30日,簡易程式可以少於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 ...
民事訴訟中申請再審的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