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工作時間是指應該出勤的工作天數的時間總和,即應該出勤的工作時間。制度工作時間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制度工作時間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以及曠工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時間是指應該出勤的工作天數的時間總和,即應該出勤的工作時間。制度工作時間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制度工作時間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以及曠工的一個重要依據。
戶籍科上班時間
戶籍科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9點到17點,中午不休息。
公安局戶籍處主要工作業務:
1、稽核和辦理戶口准予遷入。
2、居民臨時身份證的辦理和居民身份證的管理。
3、辦理公民身份證重號、錯號糾正。
4、本市人口資訊查詢、核對、更正糾錯。
5、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本科辦理的有關戶口業務。
派出所的職責概括為:管理戶口,向群眾宣傳法制,組織發動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組建治安保衛委員會,發現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管理特種行業,維護公共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等。
注意事項:
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集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姓名的,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才可以變更。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人,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戶籍科屬於哪個部門
戶籍管理歸屬公安系統,公安系統的戶籍科負責專門管理。作為公安局的派出機構,鄉鎮派出所也承擔戶籍管理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戶籍的分類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某人與其父母住在一起,則某人的戶籍和其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如果還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住在一起,則某人的戶籍和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
2、某人戶籍地和其籍貫地相同的情況:如果某人的父母的現在的居住地和其父母的祖先的居住地是相同,那麼某人的戶籍地和其父母的籍貫地-其祖先的居住地相同。
如果某人還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住在一起,則某人的戶籍地和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戶籍是相同的。
如果此時某人和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住在某人的家族的祖籍地,那麼此時某人的戶籍地也和其籍貫地是相同的。
3、如果某人的現住地還是其祖先的居住地,那麼某人的戶籍地也和其籍貫地相同。
正規中文的“戶口”,除了指戶數和人口之外,內地常以它代替“戶籍”。亦即民政公安部門以戶為單位,登記本地居民的冊子。
派出所的戶籍民警,負責登記造冊、記錄各家成員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成員關係等各類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下列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關係只在合同有效期記憶體續,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德特點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合同終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勞動關係才可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當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完成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