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照《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管理的暫行規定》關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2、備案國家工作人員指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3、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須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的意見。
1、參照《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管理的暫行規定》關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2、備案國家工作人員指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3、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須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的意見。
不可以。
據有關法律檔案內容如下:
1、嚴禁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團費、老幹部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在職幹部自籌資金,違規自辦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在經濟利益上與群眾興辦的企業掛在一起。
2、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獨自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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