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人定義:擁有解除權的人。解除權簡介:是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於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通過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權利。《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解除權人定義:擁有解除權的人。解除權簡介:是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於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通過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權利。《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1年除斥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規定,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委託合同任意解除權是指,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