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援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1、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
2、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4、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不支援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1、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
2、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4、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由此可見,對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的婚姻,法律並未禁止協議離婚。但若是以下兩種情形,是無法協議離婚的:
1、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法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或該精神病人除配偶之外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作為代理人向法院起訴離婚。
2、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
存在以下這種情況是不能離婚的:1、起訴離婚時,離婚理由不充分,或者無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2、原告起訴離婚之後,在開庭時態度轉變,對於是否離婚猶豫不決;3、軍人的配偶要求與其離婚,但軍人不同意,是不可以離婚的;4、女方在懷孕一年內,以及終止妊娠六個月內,是不可以進行離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