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為給付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的,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援彩禮返還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後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裡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