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指債務人的債權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產申請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後,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登記債權,以取得破產債權人地位的行為。債權申報具有法定的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但是,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債權申報所包含的債權主要有:
一、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二、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三、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四、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五、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法律依據】
《破產企業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破產債權申報要符合的條件是: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3、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
【法律依據】
根據《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企業破產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 ...
能夠進行債權申報的債權有: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 ...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 ...
債權申報的特別的情形有:
1、職工債權;
2、利息請求權;
3、待定債權;
4、連帶債權;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等。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條,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
債權申報特別的情形:
一、職工債權。
二、利息請求權。
三、待定債權。
四、連帶債權。
五、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六、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七、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
八、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
九、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 ...
申報債權的範圍是: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