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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什麼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3、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稜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4、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5、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

妨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是什麼

  妨害公共安全罪其實就是指的過失地或者是故意的危害多人的健康、生命以及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特定設施、裝置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

  4、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5、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物件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安全行為產生的三種原因是什麼

  不安全行為產生的三種原因: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不安全行為是人表現出來的,與人的心理特徵相違背的,非正常行為。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操作程式和方法等具有危險性的做法,也是“三違”的部分內容。   安全是指沒有受到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 ...

高空拋物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工作不安全行為有哪些

  工作不安全行為有:   ⑴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⑵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裝置;   ⑷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當;   ⑹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等);   ⑻在起吊臂下作業、停留;   ⑼機器運轉時加油、修 ...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1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於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3、 ...

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認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 ...

司法實踐中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總結出來給大家參考

  該罪的定罪量刑要準確適當在司法實踐中 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適用的範圍。因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