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登記問題是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徵地補償登記問題是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徵地補償登記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近日,國家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徵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有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獲得透過,也為《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的儘快出臺鋪平了道路。
十八大報告專門提到了改革徵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這是徵地制度改革內容首次寫進黨代會報告,被輿論稱為“國家已經將徵地制度改革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如今我們已經看到徵地補償標準將要提高的訊息。可見,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乃水到渠成、眾望所歸之舉。
有網友把一些地方的徵地補償比喻為,“徵你一頭牛,補你一頭豬;徵你一隻羊,補你一隻雞;甚至徵你一頭牛,補你一隻雞。”此言非虛!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就說過,一畝地補償農民15萬元,但政府轉手出讓可以獲得150萬元的土地收益,這種徵地其實是對農民的傷害。北大教授姜明安的舉例更讓人觸目驚心,“政府以一畝地6萬元的價格徵收後,轉手就可以透過招拍掛賣給開發商,價值600萬元,巨大的價差導致了矛盾頻發。”徵牛補雞,自然讓農民不滿。調查顯示,過低的補償已經成為矛盾發生的誘因。結束“徵牛補雞”的失衡格局,提高徵地補償標準,才能更好地維護農民權利。
提高徵地補償的標準究竟有多高,也許只有《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出臺後才有準確的答案。不過,目前專家提供的一種說法是,“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為何是10倍?有沒有可能更高,或者說會不會設定統一的標準,尚不可知。其實,提高徵地補償標準,何必拘泥於具體的倍數?
要更好地保證被徵地農民的權利,應該從三方面著手。其一,尊重農民的話語權、議價權。徵地時不能霸王硬上弓,哪怕是為了公共利益,也應該充分徵求農民的意見,對徵地補償金的接受度。其二,應該參照或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補償農民。如果一畝地在市場上可賣1000萬元,原來的補償標準是每畝8萬元,即便提高10倍,對農民來說仍然吃虧。其三,還應該制度兜底,使農民免於“就業無崗、保障無份”。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地沒了,補償金又少,且農民工無一技之長,他們何以安放自己的人生?在就業、保障上發力,是政府的職責所在。
還應該看到,尊重農民的話語權和按市場標準補充被徵地農民,並不意味著這塊地值多少錢,就給農民多少錢。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被徵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並非農民的私產。因此,如何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就需要一個制度化的安排。姜明安認為,可以以以交易稅調節農民賣地收入,“如果所有賣地的錢都給農民,政府就沒有資金改善醫療、民生建設等方面,所以600萬的賣地錢,徵收土地交易稅300萬元,農民還是樂意接受的。這樣的做法,減少矛盾,政府也有獲利。”這種思路是否可行,尚待熱議,但釋放的資訊,不能不關注。
當然,最理想的狀態是,讓農民直接參與土地交易,農民可以流轉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集體土地,如果農民有了最充分的話語權和決定權,勢必更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但這涉及到土地制度的深入改革。不管怎麼說,提高土地補償標準,都是大好事,能夠推動農民的權利更好地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