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徵地補償協議起訴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徵地補償協議起訴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徵地補償方案的起訴方式是:
1、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關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具體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需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前提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前提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程式是: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釋出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
4、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等民主程式作出決議;
5、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