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後可以再次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駁回起訴後可以再次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後不能再進行復議,如果對訴訟的結果不滿意或感覺有錯誤的話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撤訴後可以再起訴,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