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後,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仍然不服,不得再次提起上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因此,一個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後,該刑事案件即告終結,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就是生效判決,不能再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如果一、二審法院確實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的,只能夠透過申請再審的方式要求上一級法院處理。
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後,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仍然不服,不得再次提起上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因此,一個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後,該刑事案件即告終結,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就是生效判決,不能再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如果一、二審法院確實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的,只能夠透過申請再審的方式要求上一級法院處理。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撤訴後可以再起訴,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如果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治安管理案件,雙方和解的,公安就此結案。
2、如果是刑事案件,雙方和解,這只是一個可以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而已。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