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准徵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法》第13條規定,關於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准徵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法》第13條規定,關於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相關法律規定,支付的徵地補償安置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不滿的解決方法有: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徵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3、如果是非正常徵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4、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現階段農民可運用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解決土地補償標準爭議。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徵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標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徵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