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擔保債權是指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是債務人沒有對其債務設定任何保證的普通債權,是一種相對於公法上債權的私法上的權利。 與有擔保債券相比,無擔保債券的持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因而往往要求較高的利率。 發行可贖回公司債券,是為了能夠更靈活地運用資金。預期在未來以低於原發行債券的利率籌措資金。對於債券持有人而言,購入可贖回債券可使其提前得到現金。提前贖回債券時,應將上次付息日至提前贖回日期的利息費用確認入賬,提前贖回的公司債券及其溢價工折價應予以沖銷,因提前贖回而產生的損益須予以確認。
無擔保債權是指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是債務人沒有對其債務設定任何保證的普通債權,是一種相對於公法上債權的私法上的權利。 與有擔保債券相比,無擔保債券的持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因而往往要求較高的利率。 發行可贖回公司債券,是為了能夠更靈活地運用資金。預期在未來以低於原發行債券的利率籌措資金。對於債券持有人而言,購入可贖回債券可使其提前得到現金。提前贖回債券時,應將上次付息日至提前贖回日期的利息費用確認入賬,提前贖回的公司債券及其溢價工折價應予以沖銷,因提前贖回而產生的損益須予以確認。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有:
1、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物件,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對於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根據《擔保法》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