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是健康保險的一種,是指當被保險人由於年老患病、傷殘或是身故,以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時,側重於提供經濟補償和護理服務保障的制度。長期護理保險主要是承擔老年人家庭護理等護理費用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有助於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和保障失能人員基本生活權益的。
長期護理保險的基本保險責任1、老年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在60歲之後就能按照保險規定領取一定的保險金;
2、長期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在遭受意外等損害後,如果因此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可以按照規定領取該項保險金;
3、老年疾病保險金:只有被保險人的疾病是初次發作的,並且該疾病屬於合同規定的疾病,被保險人才能得到該筆保險金;
4、癌症保險金:要求被保險人的癌症是初次發作的,並且該癌症在保險責任範圍內;
5、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
1、年滿60週歲及以上。職工醫保人員中已按照規定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和居民醫保人員。
2、經老年護照統一需求評估。失能程度達到評估等級二至六級的長護險參保人員。
3、長期護理保險的針對性物件是失能。半失能老人,失能狀態必須是在持續6個月以上,申請並透過專業機構失能評估認定。失能是指無法獨立完成吃飯、穿衣、上下床、上廁所、室內走動、洗澡6項生活技能,若6項生活技能中有1-2項不能完成則定義為輕度失能,3-4項不能完成則是重度失能,5-6項不能完成則是重度失能。
1、疾病身故保險金。自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內直至保險期間屆滿,因疾病導致身故,按照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長期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後復效日起180日內,因疾病導致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向投保人無息退還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無憂一生意外險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之和,本合同終止。
3、健康關愛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健康關愛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長期護理險是在被保險人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時,側重於為保險人提供護理保障和經濟補償的制度安排。
長期護理保險定義:為因年老、疾病或傷殘而需要長期照顧的被保險人提供護理服務費用補償的健康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大約在20年前在美國開始,德國和法國的長期護理保險發展勢頭一直都很好,在美國長期 ...
長期護理保險的申請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四點:
1、被保險人的年齡在60週歲(含)以上;
2、被保險人已經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被保險人失去自主的能力達到評估等級二至六級且在評估有效期內。如果生病,需要病情達到穩定狀態;
4、被保險人已經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養老金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2014年2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關於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彙報,決定合併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鼓 ...
長期健康保險是相對於短期健康保險而言,它的保險週期長,至少超過1年且日後是長期的、不間斷的重新購買的一種健康保險形式。
長期健康保險不同於短期健康保險,一年到期後無需自己去重新辦手續續保,它會自動續保,且買的越早越合適越能保障年老後的生活健康狀況。如果經濟實力允許的話,可以對家中的頂樑柱選擇投此保險。 ...
護理保險是一種健康保險,它是當被保險人的日常生活能力出現障礙需要護理時,為被保險人的護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護理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緩解個別家庭的經濟負擔和精神負擔的,也能緩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壓力,是商業保險當中的一個公益性險種。
目前我國居民對於護理保險的需求其實是很大的,因為不僅是那些高齡人 ...
一、護理質量管理制度
二、病房管理制度
三、搶救工作制度
四、分級護理制度
五、護理交接班制度
六、查對制度
七、給藥制度
八、護理查房制度
九、患者健康教育制度
十、護理會診制度
十一、病房一般消毒隔離管理制度
十二、護理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護理差錯、事故 ...
1、生育保險的現狀是兩種實行制度並存,第一種是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2、第二種是生育社會保險,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參保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