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制第一輪從1983年前後開始到1997年止。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制第一輪從1983年前後開始到1997年止。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1、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是從1983年前後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2002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土地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基本資訊;
2、依據的相關法律規定;
3、發包權利內容範圍;
4、承包土地位置,面積和期限(起止日期);
5、承包土地用途;
6、雙方義務,約定承包金和交付方式;
7、約定違約責任和違約金;
8、雙方簽字蓋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