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8年10月25日頒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 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社會團體必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必須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如果什麼都不幹也就是章程中就規定不開展活動;沒有目標綱領,也就是沒章程。這樣的組織根本無法透過主管單位的審查。如果不經過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該組織本身就是違法組織,更不能接受捐款。
根據1998年10月25日頒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 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社會團體必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必須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如果什麼都不幹也就是章程中就規定不開展活動;沒有目標綱領,也就是沒章程。這樣的組織根本無法透過主管單位的審查。如果不經過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該組織本身就是違法組織,更不能接受捐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不發工資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
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