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之於工傷僅限於職工,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殘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不能替代。代班人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係,決定了其即使在公司從事工作時受傷,但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途徑獲得賠償代班人雖然得不到支援,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代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之於工傷僅限於職工,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殘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不能替代。代班人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係,決定了其即使在公司從事工作時受傷,但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途徑獲得賠償代班人雖然得不到支援,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前後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預備性、收尾性工作是指非本職工作本身,但根據法律、單位規章規定或約定俗成的做法,應完成的預備性或後續性事務。
職工下班時,因為工作環境和條件,必須洗澡的,到浴室洗澡受傷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後,從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其他情形,下班後浴室洗澡受傷,不是工傷。
不是工傷。
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就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等3個要素。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