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個人借款合同違約的責任是怎樣的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則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來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如果在合同中沒有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則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來主張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何看待企業向銀行借款

  企業向銀行借款是雙方受益的好事,企業發展,資金不足,願意用高於存款的利息向銀行借錢;而銀行則是將居民的閒散資金,收集在一起,用高於支付利息的約定利息發放出去,增加銀行利潤。但是實際情況是,很多企業借不到錢,銀行怕借錢給他們;有的企業不差錢,銀行則非常希望他們來借錢,這就是現狀。問題的原因就是企業信用的缺失,解決此問題的辦法,不是憑口頭說說就行的,要拿數字說話。什麼數字?你資產是否雄厚?看你的資產總額;你在外有無借款?看你的負債金額;是否有欠賬未還?查你的信用記錄;看你效益如何?看你的利潤表。你自己拿的數字還不行,請人審計一下。好,各項指標做好了,銀行才開始考慮是否借錢給你。你趕緊去準備抵押物吧,沒有抵押物,找擔保人或擔保機構吧,得把小費準備好哦!等來等去,糟糕,銀行沒有規模了再等吧……我就是這樣看待企業向銀行借款的。


公司個人借款合法嗎

  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但是如果企業想向社會公眾籌集經營資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即為非法,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 ...

公司可以個人借款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2、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 ...

公司個人借款是合法的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 ...

借款合同效力是怎樣

  合法的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 ...

企業借款合同效力該如何認定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在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 ...

個人借款反擔保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反擔保是一種特殊型別的擔保,與一般的擔保有一定的區別,例如在擔保人上、擔保內容上、以及擔保責任上的不同,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對其中的內容,您需要格外注意。如果隨意忽視這些細小環節,將來有可能會引起一些糾紛,例如:簽訂合同責任不明、擔保事項不具體、擔保範圍不確定等等。   個人借款反擔保合同包括:擔保債權、 ...

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效力問題

  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有如下效力問題:   一、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