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債務風險,避免應收賬款追不回,企業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履行合同手續要完備;
2、注意訴訟時效及其證據;
3、注意保全。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為了減少債務風險,避免應收賬款追不回,企業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履行合同手續要完備;
2、注意訴訟時效及其證據;
3、注意保全。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企業債務風險管理方法有:
1、從經銷商的信譽和資質管理上著手;
2、加強企業的資訊化建設;
3、提升營銷人員的風險意識,對營銷人員在回款問題上進行嚴格考核;
4、健全企業內部營銷管理體系。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夥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5、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