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經濟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
按照《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改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該和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正常生產情況下的企業月平均工資一致;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不超過3倍的標準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確定。
企業改制經濟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
按照《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改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該和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正常生產情況下的企業月平均工資一致;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不超過3倍的標準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確定。
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