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破產法》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破產法》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企業破產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可以協商破產。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也就是說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申請破產。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二個條件: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