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可以在一年之內轉讓商標,也可以提交登出商標申請,如果公司在登出時未將商標轉讓,對於已經決定歸屬的,則企業可以透過移轉將商標轉移出來。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25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公司登出可以在一年之內轉讓商標,也可以提交登出商標申請,如果公司在登出時未將商標轉讓,對於已經決定歸屬的,則企業可以透過移轉將商標轉移出來。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25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企業登出應收應付款的處理是在企業登出登記之前,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實債權債務。能夠及時清償的及時清償,暫時不能清償的明確清償方式和期限,最好把尚未實現的債權債務在清算時分配轉移到投資人名下,並與債權、債務人重新簽訂債權、債務轉移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規定,登出公司依法依照步驟組織清算後,方能辦理登出登記,公告終止公司。
企業登出後,一般不能再上訴。如果公司是依法登出的,不再承擔任何債務,也不能作為訴訟的主體。但如果公司是未經依法清算即登出的,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上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登出,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