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形式有以下幾種:
1、法人企業,法人企業是指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
2、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
4、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企業組織形式有以下幾種:
1、法人企業,法人企業是指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
2、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
4、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受國際、國內政治、經濟、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單一銀行制、分支銀行制和集團銀行制以及連鎖銀行制。
單一銀行制是指不設立分行,全部業務由各個相對獨立的商業銀行獨自進行的一種銀行組織形式,這一體制主要集中在美國。
分支銀行制又稱總分行制。實行這一制度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總行以外,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分支銀行的各項業務統一遵照總行的指示辦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進一步劃分為總行制和總管理處制。總行制即總行除了領導和管理分支行處以外,本身也對外營業;而在總管理處制下,總行只負責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對外營業,在總行所在地另設分支行或營業部開展業務活動。
集團制銀行又稱為持股公司制銀行,是指由少數大企業或大財團設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購若干家商業銀行。
連鎖銀行制又稱為聯合銀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團或某一人購買若干獨立銀行的多數股票,從而控制這些銀行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各銀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獨立的,但實質上也是受某一集團或某一人所控制。
組織處理的形式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