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程式”是終止公司權利和義務,取消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即公司實體不再存在的法律行為。
公司解散主要分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
(一)自願解散程式為: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該決議要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2)董事、監察人申請解散登記。一旦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解散開始一定時期內,董事和監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解散登記,一經政府主管部門核准登記,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監察人沒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公司設立登記。
(二)強制解散程式為:
(1)董事會通知股東。在公司解散開始後,除破產原因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並以專函形式通知記名股東。若因為破產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說明。
(2)董事、監察人申請解散登記。非破產原因而解散,董事、監察人同樣應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因破產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破產登記。
1、變賣企業資產;
2、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
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
4、分配剩餘資產。
5、因為現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資產,所以合夥企業在清算時,通常需將資產全部變賣,然後再加以分配。合夥企業資產的分配順序如下:償付合夥人以外的債權人債權;償付合夥人債權;按資本餘額分配剩餘資產。
外商投資企業減資的程式:
1、受理。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進行稽核;
2、審定。按審定標準對稽核意見進行審定。同意稽核意見的,簽署同意意見,交責任處室;
3、發證。申請變更獲得批准後,在外資管理處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設立外商企業審批程式有:
1、至工商登記部門進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2、至審批機關報批;
3、憑審批機關批覆至市技術監督局領取企業組織程式碼證;
4、至審批機關列印批准證書;
5、至工商登記部門登記;
6、辦理其他外匯等相關手續。 ...
企業工作程式,是在企業制度的前提之下,另設的一套規程,依此程式,將讓所有崗位的員工有一套清晰的工作指南,做事行動不至於走偏差。
步驟一:必須熟知企業的規章制度,萬變不離其宗,只有熟悉瞭解企業的制度規範,才能夠在此中心思想的指導下,製作符合企業標準的工作規程。
步驟二:對一線情況必須十分清楚,可以調 ...
先用財產支付清算費用,然後償還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 ...
企業解散後,債權並未消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 ...
分立程式主要是:
(一)做出決定與決議。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然後由公司的股東(大)會討論作出決議。
(二)簽署分立協議。公司分立經股東(大)會通過後,由分立後的各公司的代表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就資產分割、債權債務的分擔、股權安排等事項及其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達成一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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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破產程式可分為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破產程式終結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破產申請與受理。
企業自願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法院依法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若法院決定立案受理,即釋出公告,並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產程式開始;若法院不予受理,破 ...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式。
企業清算的主要程式有:
1、企業宣告解散、破產,即企業終止之日起,就應當立即成立清算機構。
2、清算機構成立後,就應對企業的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