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因此,公司合併應該採取書面合同形式,併購合同的生效條件之一是股東會和董事會以書面決議形式同意合併。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因此,公司合併應該採取書面合同形式,併購合同的生效條件之一是股東會和董事會以書面決議形式同意合併。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企業重組併購,員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 企業重組一般有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管理體制重組等模式。 (1)業務重組,是指對被改組企業的業務進行劃分從而決定哪一部分業務進入上市公司業務的行為。它是企業重組的基礎,是其重組的前提。重組時著重劃分經營性業務和非經營性業務盈利性業務和非盈利性業務主營業務和非主營業務,然後把經營性業務和贏利性業務納入上市公司業務,剝離非經營性業務和非盈利性業務。 (2)資產重組,是指對重組企業一定範圍內的資產進行分析整合和最佳化組合的活動。它是企業重組的核心。 (3)債務重組即負債重組,是指企業的負債透過債務人負債責任轉移和負債轉變為股權等方式進行重組的行為 (4)股權重組,是指對企業股權進行調整的行為。它與其他重組相互關聯,甚至同步進行,比如債務重組時債轉股。 (5)人員重組,是指透過減員增效,最佳化勞動組合,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的行為。 (6)管理體制重組,是指修訂管理制度,完善企業管理體制,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