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可適當低於此比例。
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可適當低於此比例。
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北京公積金提取總價是有限額的,公積金所提取的總額不能大於你買房的總價值。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便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並登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1、離職、退休的;
2、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
3、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5、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6、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7、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滿兩年的;
8、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1、軍人公積金計費標準:按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在編職工、軍士、兵、供給制學員區分,按供應實力隨生活費決算計領。另外,總部對各大單位按人員標準計領福利費總額的33%一50%給予補助;對駐西藏、西沙、南沙部隊和新疆邊防部隊的福利費計領標準略高於其他部隊。
2、軍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暫按[1994]7號檔案和總後財務部[1994]財會字第0302號通知規定執行。即由總後財務部在年度生活費決算中按現行固定額標準提取,並直接撥付給總後財務結算中心集存;住房公積金的支取,仍按[1994]7號檔案和總後財務部[1994]財薪字第0773號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