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可在5%到12%自行選擇,個人繳存比例應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
2010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2010年1月1日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從2016年5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進行調整,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12%,暫按兩年執行。
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可在5%到12%自行選擇,個人繳存比例應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
2010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2010年1月1日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從2016年5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進行調整,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12%,暫按兩年執行。
1、軍人公積金計費標準:按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在編職工、軍士、兵、供給制學員區分,按供應實力隨生活費決算計領。另外,總部對各大單位按人員標準計領福利費總額的33%一50%給予補助;對駐西藏、西沙、南沙部隊和新疆邊防部隊的福利費計領標準略高於其他部隊。
2、軍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暫按[1994]7號檔案和總後財務部[1994]財會字第0302號通知規定執行。即由總後財務部在年度生活費決算中按現行固定額標準提取,並直接撥付給總後財務結算中心集存;住房公積金的支取,仍按[1994]7號檔案和總後財務部[1994]財薪字第0773號通知規定執行。
1、基數上調的影響。在繳存比例不變的情況下,職工到手工資可能會略有減少,但每個月繳存的公積金變多、單位同步繳存金額增多,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收入將增加,從購房和最終提取收入來看,其實是利好。
2、繳存比例下調的影響。對於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12%的小夥伴,會受到一定影響,如果從20%的繳存比例將至12%,實際上,真正損失的相當於是每個月少了8%的工資。